江苏省工商局抽检105批次汽车蓄电池 24批次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4-07-23 01:42:18  来源:tg淘金网最新版本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全省流通领域的汽车蓄电池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范围涵盖南京、无锡、常州、苏州、淮安、扬州、泰州、泰兴等8地。涉及标称双帆、DELPHI等27个商标。共计105批次,合格81批次,合格率为77.1%。

  本次抽检依据GB/T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一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5008.2-2013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一部分:产品品种规格和端子尺寸、标记》、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发展要求等标准,抽检项目为标志、容量、-18℃低温起动能力、干式荷电(或湿式荷电)蓄电池起动能力等。

  1、注意产品标志要齐全。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尽可能地选择生产日期与购买日期相近的产品。

  2、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长期停放的车辆要保证电池的电量充足,每周开启发动机对蓄电池充电15分钟以上,存放期间可将蓄电池负极拆除。使用中,不宜在短时间内频繁起动汽车,导致蓄电池过度放电,影响正常使用寿命。

  3、要加强日常保养。定期清理发动机舱,检查蓄电池电极桩头,确保其与蓄电池连接牢固;检查蓄电池盖上的排气孔是否通畅。确保电池表面干净、清洁,排气孔通畅。

  4、做到合理回收利用。铅和铅的氧化物会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危及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部位的健康。因此,废弃的铅酸电池不应随意堆放、丢弃或拆解,应交由生产企业或专业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20小时率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容量试验时,达到60AH;-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20小时率容量;干式荷电(或湿式荷电)蓄电池起动能力

  20小时率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容量试验时,达到60AH;-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30s端电压不小7.2V;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2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达到额定容量Cn(150.0);标志:应有制造厂名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标志:应有制造厂名;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达到额定容量Cn(150.0)

  20小时率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容量试验时,达到60AH;-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7.2V

  20小时率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容量试验时,达到60AH;-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U5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

  -18℃低温起动能力:V7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容量试验时,达到55AH;标志:应有制造日期

  -18℃低温起动能力:第1次:53;第2次:52;第3次:50;标志:无

  -18℃低温起动能力: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5V,30s端电压不小7.2V